《公司法》修订案通过,“松绑”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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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修订案通过,“松绑”股份回购
2.深圳法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3.数据造假成点评类网站潜规则:造假成本低,难追责
4.低智男子26万打赏女主播:退钱难
《公司法》修订案通过,“松绑”股份回购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股份回购条款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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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股份回购的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股份回购情形。同时将原条文第(三)项“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可用于转换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价处于低谷时回购,然后把发行可转债的成本锁定于低位,将来以较为合理的价格转出。这拓宽了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途径,打通公司融资途径,且可转债利息支出较低,能减轻公司的现金流负担。
公司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另一方面员工受到奖励或激励,有利于公司业绩的增长,由此形成良性循环。随着公司对专业化人才需求增大,股权激励变得越来越重要,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将使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
➤放宽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持股期限
根据原《公司法》,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员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新《公司法》对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三种情形,将公司转让或者注销的期限延长为3年。
期限放宽,对利润的影响可以3年分摊,可以减轻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同时,期限放宽为3年,则公司回购股份进行员工激励的兑现时限变长,有利于增加员工稳定性。
同时,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放宽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优化决策程序
根据原《公司法》,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对于(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三种股份回购适用情形,新《公司法》约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 股份回购不设置兜底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兜底条款。原因在于,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对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都有重大影响,应当慎重稳妥对待,法律对股份回购的情形及方式等规定要清晰、明确,不宜规定兜底条款或例外情形。
深圳法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今年年初,南京江宁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买卖虚拟货币“蒂克币”的纠纷,其表明,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法院”)也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蒂克币”引发的纠纷。福田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需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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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2013年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据此,江宁法院认为,“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央行的这份通知并没有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只是指出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商品是一种财产权利,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特定的虚拟商品进行个人间的持有和买卖本身应不违法,受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但须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发行(ICO)的违法性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禁止境内一切发行虚拟货币进行公开融资的行为。公告明确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报告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南京江宁法院认为“蒂克币”等虚拟币为不合法物,深圳福田法院认为“蒂克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但两者皆认为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并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也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则认为,比特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其具有商品属性,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挖矿机”本身也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杭州法院只是肯定了矿机交易的合法性,但未明确肯定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合法性。
综上,国家禁止境内一切发行虚拟货币进行公开融资的行为,并禁止银行等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而实践中,法院对于争议交易认定为商品交易还是投资交易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不同判断,各地判决依据和结果会呈现出不同结果,投资者应警惕风险,谨慎投资。
数据造假成点评类网站潜规则:造假成本低,难追责
据北青社报道,日前,旅行平台马蜂窝被曝数据造假,2100万条点评中有85%以上是从竞争对手网站抄袭来的。业内人士表示,数据造假问题,包括刷单、刷量、刷分、搬运原创内容等,已成为行业的大问题,也是目前许多点评类网站的“潜规则”。这些数据造假成本低廉,且追责的成本非常高,此前有视频网站起诉刷量公司,9.5亿次的造假换来5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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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论是刷单行为还是数据爬取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针对刷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也明确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禁止经营者从事以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报道, 除通过刷单方式进行数据造假外,平台本身也会利用“网络爬虫”主动抓取用户信息或评论。而这种未经授权的数据爬取行为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未经允许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第三方数据(尤其是商业信息等敏感信息)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通过网络爬虫方式获得的第三方数据若含有个人信息数据及商业秘密、国际秘密等信息数据时,还可能触发刑事犯罪风险,具体应以所抓取数据的性质为基础进行分析,例如 ,若所抓取数据为个人信息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所抓取数据为商业秘密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所抓取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低智男子26万打赏女主播:退钱难
2018年10月26日消息 据报道,日前,济南一名19岁低智男子将父母的26万买房款几乎全部打赏给了网络直播的女主播,其家人则以男子低智为由向直播平台申请退款。
10月22日,事件中的男子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检测之后,该中心出具的韦氏成人智力测试分析报告显示,男子的言语、操作和全量表智商分别为72、83和75,他的言语智力比96.9%的人差,操作智力比86.9%的人差,总智力比95.1%的人差。
报道称,男子家人以此为由向平台要回钱款遭到平台拒绝,相关直播平台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目前家属提供的智力测试分析报告没有盖医院的公章,平台暂时不能认可这份报告,证明男子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希望其家属能出示更有权威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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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消费,是直播平台的消费者,其与平台建立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若要主张男子与平台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需有证据证明男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例外有效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可见,《民法通则》对于前述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是精神健康状态以及年龄,智力水平并不是直接的划分标准。而目前对于年龄与智力水平的对应关系,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对照表,如果最终该事件进入诉讼程序,需要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来判断,目前家属提供的智力测试分析报告并不能成为证明男子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事件中,还要看主播是否对男子的认知能力和家庭情况存在明知的主观恶意,如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能属于“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从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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